维智税务 (VICI TAX) 案例分析 |美国诉 Rund案 FBAR故意违规,为何被罚291.5万美元?

发布时间:2026.09.25 阅读:75 国际人士

2026年9月4日,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对United States v. Rund案(No. 24-1958)作出裁决,维持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,认定Richard M. Rund在2003年至2014年间多个年度未申报海外银行账户(FBAR),构成故意违规,并支持国税局对其评定的2,915,663美元民事罚款。

回溯时间线:

  • 2003年前,Rund曾提交过FBAR,知晓申报义务;

  • 2003年至2014年,他持有香港、瑞士及中国内地等多个海外银行账户;但在2003年至2008年以及2013年至2014年共八个非连续年度,他未依法申报,涉及48项违规。

  • 2010年,他加入国税局离岸自愿披露计划(OVDP),却在2013年又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两个新账户且未申报,2016年被移出该计划。

  • Rund拒缴罚款,政府提起诉讼,地区法院作出政府胜诉的简易判决;Rund上诉,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辩论,2026年9月4日判决维持。

简言之,Rund被罚并非仅仅因为“拥有海外账户”,而是因为有申报义务却长期不报,并通过代持、公司持有和税表虚假勾选等方式刻意隐瞒,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故意违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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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有海外账户不违法,不申报才违法

FBAR依据《银行保密法》要求:美国公民、绿卡持有人及税务居民,在任一日历年对海外金融账户拥有财务利益、签名权或其他实际控制权,且全部账户合计最高余额超过1万美元,须提交FinCEN Form 114。该申报独立于个人所得税申报,漏报、迟报或虚假申报均可能触发民事甚至刑事责任。

Rund在案涉期间持有多个海外账户,账户数量和余额显然超过申报门槛,因此每年均有FBAR申报义务。然而,其违规行为并非单纯疏忽:他此前报过FBAR,知道义务存在;却在纳税申报表中对“是否拥有海外账户权益”勾选“否”;通过香港公司、朋友代持等方式隐藏账户所有权;甚至在参与OVDP期间又开设新账户且不申报。这些事实构成法院认定其“故意”的关键基础。

(二)Rund为什么被认定48项违规?

关键不在于“忘了报”,而在于他的行为带有明显隐瞒性质:他此前报过FBAR,知道义务存在;后来却在纳税申报表中对“是否拥有海外账户权益”勾选“否”;他还通过香港公司、朋友代持等方式,让自己在表面上不显示为账户所有人;更严重的是,他在参与OVDP期间又开设新账户且不申报。这些事实说明,他不是不知道要报,而是选择不报,甚至主动掩盖。

(三)为什么被认定为“故意”?这是罚款轻重的分水岭

FBAR罚款分“非故意”和“故意”。非故意违规罚款相对轻;故意违规可按每个账户、每年计算,上限极高。Rund上诉主张,故意违规必须证明他“明知”违规。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援引先例明确指出:民事FBAR语境下的“故意”包括轻率,纳税人明知或应知申报义务,却漠视风险、放任不报,就可构成故意。Rund曾报过FBAR、在税表上虚假勾选、用代持和公司隐藏所有权,甚至在自愿披露期间继续开新账户,这些行为远超“疏忽”。他提出的健康、诉讼压力等个人理由,也不能否定违规故意。

(四)罚款为什么高达约291.5万美元,法院还支持?

Rund还主张罚款违反第八修正案禁止过度罚款条款。法院采取审慎态度:即使假定该条款适用,本案罚款也不过度。因为罚款约为法定最高额的30%,相当于每个账户余额每年约14%至16%;考虑到违规持续十余年、涉及多国多账户、且存在刻意隐瞒,罚款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相称。

关于故意性,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援引其2020年United States v. Horowitz案先例,明确民事FBAR语境下的“故意”包括轻率M纳税人明知或应知申报义务,却漠视风险、放任不报,即可构成故意。法院指出,Rund曾报过FBAR、在税表上虚假勾选、用代持和公司隐藏所有权,甚至在自愿披露期间继续开新账户,这些行为远超“疏忽”。其提出的健康、诉讼压力等个人理由,不能否定违规故意。

关于第八修正案,法院采取审慎路径:即使假定过度罚款条款适用于民事FBAR罚款,本案罚款也不构成过度。依据Bajakajian案确立的比例原则,只有当罚款与违法行为“严重不成比例”时才构成违宪。

(五)案件启示:海外账户合规,关键在透明申报

本案进一步巩固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立场:民事FBAR罚款中的“故意”包括轻率违规,纳税人不能仅以“不知晓”或“依赖他人”为由逃避高额罚款。同时,法院回避了第八修正案是否适用于民事FBAR罚款的根本问题,采取“即使适用也不过度”的假定性分析,使该问题上的巡回法院分歧持续存在。


对跨境资产持有人而言,Rund案传递的信号明确:被罚不是因为“有钱在海外”,而是因为有义务却不报,还试图隐藏。纳税人应全面盘点海外银行、证券、保险及具有签名权或实际控制的账户,按时申报FBAR;已漏报的,应在国税局联系前审慎评估合规纠正路径。隐瞒的代价,往往远高于合规申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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